法 律 專 欄

破產法相關問題釋疑

聲請破產、公司債務、個人連帶保證人與破產後影響之常見問題整理

Q、什麼是聲請「破產」,聲請破產有什麼好處?

A:破產法第1條規定: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,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」。什麼叫不能清償債務?最明顯的例如所負擔的債務,就算與債權人協商如何分期攤還,幾乎不吃不喝也都還不完;甚至協商後連分期攤還的能力都沒有者而言,除非寧願躲債一輩子、過著有什麼就被查扣什麼日子!否則,依《破產法》或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》,是解決債務重建人生的唯一合法途徑,無庸置疑。

簡單的說,破產法實則是一種「債務清理法」,主要為解決債務人「客觀上」無法清償之債務,讓債務人得以重建新的人生,以避免造成社會問題而設之法典。依《破產法第149條》規定,債務人聲請破產後的債務就免責了,龐大的債務責任也就獲得解決了。

Q、聲請破產會有什麼影響或後果?

A:《破產法》畢竟是解決問題、重建人生,而非增生問題而設。常見坊間同業或網路資訊著墨於後果,實則可能存在錯誤與盲點,茲分析如下:

  1. 財產方面:法院准予破產後,很多人在意債務人的剩餘資產將被變賣,但試想,若能以所剩資產處理掉龐大且無力負擔的債務,對無力負擔龐大債務之人而言才是最有利的,若等到被債權人查封拍賣,債務勢將無法還清。是在意破產後之財產將「被接管、變賣」分配予債權人,顯即屬「假議題」,實則放錯重點判斷錯誤。
  2. 置產方面:破產後3年內限制擁有財產,依《破產法第150條》規定待程序終結3年後復權,即解除財產之限制,並非永生限制不能買車買房。
  3. 限制出境方面:裁定破產時會限制出境,但「破產程序終結後」即可聲請解除,並非永遠限制。
  4. 信用貸款方面:此為債務人常見迷思之一。倘若債務已經龐大到無力解決,經遲繳或經歷協商後,聯徵資料上本來就會清楚的註記,即無法繼續貸款,再討論信用紀錄即屬無益。既然因無力清償債務而導致信用瑕疵,首要應先解決龐大債務,再論未來如何重新建信用。
  5. 職業限制方面:原則上不受限制,例外僅某些特殊職業會被限制。破產宣告後,'除會計師、金融相關職業、公司負責人或特殊職業外,對一般人的職業或工作幾乎完全沒有限制,縱然有受影響的特殊職業工作,於破產3年復權後,即可解除限制,亦非永久限制,亦沒有專業人士會被「吊銷」證照或牌照之規定,同業未經查證於網路上刊載錯誤文章,本所藉此更正網路上錯誤訊息。

Q、當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,應該要「債務協商(DRP)」、「債務重組」、「破產」還是「清算」?

A:

  1. 債務協商:是否需要「債務協商」應正視公司負債與實際資產之比例、具體營收與利潤比例而定。倘若公司債務顯高於資產甚多,營業所獲利潤無法改善財務,又或無法轉虧為盈甚至財務持續惡化者,債務協商最多可能僅為延後問題,對解決債務未必有實質意義。甚至最後可能因債權人質設或扣押公司所有資產,而導致無法破產或清算等後果。
  2. 債務重組:按中華民國(台灣)我國法律,目前只有公開發行公司可以聲請「重整」,一般公司與個人並無此一解決途徑。網路上多有業者未經查證,即引用香港甚至大陸法律,謬述公司或個人「債務重組」方案,文末還連結香港網站資訊,債務人應謹慎辨讀,以免有所誤解。
  3. 破產或清算: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且亦無力清償者,根據《公司法第89條》、《公司法第211條》及《公司法第108條》無論是清算人、公司負責人或董事,在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,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。由此規定可知,公司資不抵債時唯一解方,即應依法聲請破產,至於清算之類等「備查程序」則視情況而定。坊間或網路資訊常因無實務經驗不查而誤解,恐因此衍生更多問題,債務人不可不慎。

Q、破產後還要還錢嗎?

A:若無違反破產法或其他法律規定,依《破產法第149條》債務責任即為免除。

Q、聲請破產須要先協商過嗎?或須要債權人同意嗎?

A:1.聲請破產不需要先協商。(破產不採協商前置主義)2.符合破產要件由法院強制裁定宣告破產,不需債權人同意。 我國破產法「沒有」規定要先協商,亦沒有規定須經債權人同意。網路上常見業者未查證破產法規定,而逕誤認須先協商或須經債權人同意等誤解。

Q、破產後生活或工作會受限制?

A:原則上不會,生活及工作一切如常,除非有特殊情形,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,才會依破產法規定限制。。

Q、破產後工作收入(薪水)會受限制或影響嗎?

A:原則上不會,除非工作收入扣除本人及必要扶養之家人生活開支後,所剩極多,才會有所影響,但影響亦屬有限。

Q、一般公司行號、負責人、保證人可以聲請破產嗎?

A:公司、行號、負責人、保證人,只要有負債龐大、資不抵債而無力清償的情形,即可聲請破產。公司行號負責人、董事、股東或負責人之家人,常為公司行號之連帶保證人,如無法承擔公司債務者,亦可聲請破產保護,以免終生背負債務。

Q、破產後未來還可以擁有財產嗎,會被債權人查封或拍賣嗎?

A:可以,依《破產法第149條》及《破產法第150條》規定,破產程序終結後債務責任免除,並於3年後可復權,屆時即可擁有資產,不受前債權人之債權限制或約束。

Q、破產後信用還能恢復嗎?

A:破產後一般會註記10年,但除了銀行貸款外,其餘如存款等帳戶往來並無限制。至於如何重建信用實績,以利未來可以再貸款,應以個別金融業者規定為據。此為債務人迷思之一,縱使未聲請破產,只要債務未清償,聯徵即會有違約之信用瑕疵紀錄,即所謂信用不良。因此應透過破產程序清理債務以免負債終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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