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 律 專 欄

破產問答集Q & A

Q、台灣有《破產法》嗎?

A、我國台灣之《破產法》係於民國24年7月17日制定,同年10月1日施行,期間歷經民國26年5月1日、69年12月5 日、
       82年7月30日三次的局部修正,《破產法》是我國最早的普通債務清理法。按《破產法》之立法目的,旨在協助無力
       清償債務之債務人,此債務人不限於法人或公司、企業,包括負責人、董事、股東及連帶保證人,均得透過《破產》
       宣告程序進而清算債務,並將債權人之債權(請求權)依法消滅,使債務人得以免除債務責任,進而達到重建更生之目
       的。 (點此參看司法院問題集)
       綜上,我國台灣確實存有《破產法》,實務上法院更有約佰件以上裁准宣告公司行號及個人(負責人、股東、保證人
       、連帶債務人)《破產》宣告案例。

Q、《破產法》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何不同?

A、《破產法》與民國96年制定97年施行一般卡奴民眾專用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消債條例)不同,消債條例係專為        卡奴或一般民眾單純及小額之負債型態而設,主要以清理卡債或信貸及無擔保債務為主,以消債條例中之更生程序為        例,及規定須在於五年內未曾擔任公司負責人、董事等職務,且無擔保負債之金額不得超過1200萬新台幣。反觀
       《破產法》則未有身分限制(公司行號負責人、董事、股東、一般保人、連帶債務人或一般民眾),亦未有負債金額
       限制,重點是無力清償債務原因及事實。

Q、公司行號或個人何種負債狀況需要宣告《破產》?

A、台灣《破產法》第57條規定:「破產,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,宣告之」。 因此,不論是公司企業或是一般民眾,只
       要無法、無力清償負債時,即符合聲請《破產》的條件。於公司企業之情形,依照公司法第89條第211條第2項
       規定,公司資產不足清償負債時,即應依法向法院聲請《破產》。故企業、公司行號總負債金額大於總資產現值,導
       致無法清償債務而現今無力改善,且未來亦無可能改善者,依法即應聲請破產。至於個人之情形,除非個人所負擔之
       債務金額不高否則如公司負責人及連帶債務之董事、股東或保證人,均因遭公司債務牽連,該遭受牽連之債務亦宜以
       《破產》宣告方式處理,以免除個人之連帶債務責任,俾使個人得以於未來三年內,重建更生。

Q、必須先和債權人協商或和解不成立後,才能聲請破產嗎?

A、我國破產法不採「和解前置主義」或「協商前置主義」,只要有不能清償債務的情形,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破產,不需       要先和債權人協商,或是和解不成立後才能聲請破產。
       破產法第57條條規定:「破產,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,宣告之。」由此可知,只要客觀上有無法清償負債情形即        可,破產法並沒有規定,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前,必須先和債權人協商或和解。我國目前只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       生或清算程序,有規定須在聲請前與債權人進行協商,參照消費者清理條例第151條 規定:「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      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、鎮、       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。」自明。
      參照以上可知,破產法不採協商前置主義或和解前置主義,不論是公司企業或是一般民眾,只要無法、無力清償負債       時,即符合聲請《破產》的條件。綜觀破產法全文,並沒有要求債務人必須先和債權人協商後才能聲請破產的規定。
      坊間有謂破產法採「和解前置主義」或「協商前置主義」云云,是錯誤的說法,毫無依據。

Q、聲請破產有何好處?

A、根據《破產法》的立法目的及規定,宣告《破產》是為免除及清理債務,賦予債務人重生的機會,此觀《破產法》第
       149條規定及司法院問答集中之”破產的好處”自明。(點此參看司法院問題集)

Q、實務上有公司及負責人、連保人聲請《破產》成功案例嗎?

A、有的,以本所實際承辦經驗為例,最近這兩年中,一般公司或個人、連保人,委託本所向法院聲請《破產》的案件中
       即已有多起成功獲法院裁定准予《破產》宣告的真實案例。於本所成功破產宣告案例中,企業公司負債金額從最高從
       19億至最低百餘萬元都有,尤以負債千萬元以上的居多;個人破產負債金額最 高則為上億元,最低者為百萬元均有之
       ,千萬負債者居多。
      以下提供數則實務上法院裁定准予《破產》宣告之裁判供參考:
      一、公司《破產》宣告裁定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破產宣告裁判1) (破產宣告裁判2) (破產宣告裁判3) (破產宣告裁判4) (破產宣告裁判5) (破產宣告裁判6)
      二、個人《破產》宣告裁定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破產宣告裁判1) (破產宣告裁判2) (破產宣告裁判3) (破產宣告裁判4) (破產宣告裁判5) (破產宣告裁判6)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(以上裁判資料來源為司法院網站,如有疑義,請逕向司法院網站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)

Q、公司的欠稅或負債可以以解散、清算程序解決嗎?

A、不行!公司負債若是要利用解散、清算程序,即意圖達到清理債務的效果,除依法無據外,實務見解如司法院、經濟       部及財政部等,均一致採否定見解。
      依經濟部九五、五、八經商字第0九五0二0六七四五0號函見解,公司辦理解散,公司法人格尚未消滅,必須待清       算終結後,法人格才算消滅。又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16號判決見解,向法院為公司解散清算之聲請,僅為       「形式上的清算」,公司法人人格尚未消滅,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,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。因此,縱然       已向法院為清算完結之備查,依據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見解,仍非實質清算完結,亦即公司仍然存續,並未終結。
      而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中所爭議之情況,即該欠稅公司以公司已經向法院為清算完結之備查為理由,主張公司法人       格已消滅,因而要求國稅局解除限制出境,但是最高行政法院認為,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,僅為備案性質,如       尚未完成合法清算,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,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,因而駁回該公司之上訴。因此,除非       公司能夠將欠稅、負債全數清償,才有可能循解散清算的程序終結公司;相反地,如公司負債金額過高,根本無力償       還,依照公司法第89條第211條第2項規定,即應聲請《破產》程序,故僅有循《破產》程序處理,才有可能達
       到實質清算的效果,順利清理公司債務。

Q、辦理《破產》容易嗎?為何公司債務或連帶保人債務不去辦《破產》?

A、因《破產法》屬於較為冷僻之條文,律師國家考試也不考《破產法》,故鑽研此領域的律師相較於一般民刑事案件,
       可謂少之又少。甚至還曾聽聞有律師向當事人稱台灣沒有《破產法》;或台灣並無法院裁准《破產》之案例等笑談。
       由此可知,目前對《破產》流程、法院實務見解,及具有辦理《破產》宣告成功經驗之律師或會計師,可說是寥寥可
       數,更遑論是一般民眾,就有關辦理《破產》之實益及必要性,更是無從取得正確資訊,乃至於如何辦理、找何律師
       諮詢、委託,自然更是無法有正確的管道及概念。正所謂術業有專攻,以醫師為例,同為醫師,尚有分內科、外科、
       心臟科、婦產科、皮膚科、風濕免疫科、肝膽胃腸科.... 等等,不勝枚舉。甚至,縱然同科別醫師,還能再細分為資淺
       、資深或權威級醫師。所以,律師亦同,即雖同為律師,並非所有類型與屬性案件均有辦理或具成功經驗,換言之,
       律師並不是專精各種類型的案件,尤其是極為冷門的《破產》案件,姑不論有無承辦此類案件經驗或辦理成功經驗,
       可能就連實務見解與正確資訊都缺乏掌握。如此一來,自無法也無從提供正確訊息與處理方式予當事人或民眾,縱勉
       為提出意見,恐亦與事實或實務相去甚遠。所以並非負債龐大的企業、公司行號、負責人、連帶保證人,其所背負之
       債務不去辦《破產》,而是根本找不到正確資訊與管道,更找不到真正有辦理《破產》經驗之律師,協助以最合法、
       最具公信力且最有效力的《破產》方法,一勞永逸地清理債務。

Q、是否要有財產才可辦理破產?

A、聲請破產固然要有財產,只是台灣《破產法》並無規定須達到多少比例之財產才可破產,亦即並未規定須達債務的
       幾成或幾趴才能《破產》,蓋因既然都需要《破產》了,怎還有能力還到幾成以上呢?有能力還幾成那乾脆協商就好
       ,何須辦《破產》甩掉債務。依本所目前所辦理裁准《破產》宣告的經驗中,不乏負債數仟萬或數億萬元,而僅有幾
       十萬元財產即經法院裁准《破產》宣告的案例,比例均非常懸殊,最高者亦未達5%左右。也因為如此才能真正符合
       《破產》制度之意旨,實際解決債務人無力清償的窘境。

Q、聽說只有上市櫃公司才能辦理《破產》?

A、目前只有『重整』程序,公司法規定須『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』之公司才能辦理;至於《破產法》並無此項限制。
       因此,不限於上市櫃公司,即便是一般中小企業、甚至是個人,依法均得聲請《破產》。

Q、《破產》後是不是就不能有財產?

A、不是。當《破產》程序終結後,破產人依《破產法》第七十五條所喪失之管理及處分權,則因《破產》之終結當然回
       復;而依其他法令對破產人權利所為之限制,依照破產法第150條規定,最慢亦得於《破產》終結三年後,向法院聲
       請復權,回復尚未《破產》前之權利。簡言之,最慢於《破產》程序終結三年後,即可向法院聲請復權,重新擁有財
       產。

Q、破產後不能擔任的職務有哪些?

A、破產宣告後,破產人不得擔任特定職務,如董事、法官、律師、地政士、記帳士及一些與財務相關的工作。詳情可點        此參閱彰化地方法院網站所公布【破產/清算不得擔任的職務】
       惟,以上遭限制的權利,於破產終結三年聲請復權後,即可回復。

合上,按目前實務情況,《破產》清理債務是目前唯一合法且具有清理高額債務法律效果的途徑。惟,最重要的是能否找到正確辦理的人,並提供最正確的實務資訊與協助辦理破產清理債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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