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之後......淺談贍養費與監護權
當婚姻走到盡頭,除一紙離婚判決外,其實還有財產分配、慰撫金、贍養費、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…等可以爭取,本文將說明法院對贍養費及監護權的見解:
壹、贍養費
一、 贍養費的法律依據規定在民法第1057條:「夫妻無過失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無
失,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。」也就是獲取贍養費的前提為:
(一) 對這段婚姻的結束沒有過失。
(二) 因離婚而使生活陷於困難。
故贍養費是基於公平原則,為保護弱勢方且無過失之配偶離婚後的生活所承認之制度,是為填補無過失之配偶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的喪失而設計,所以其給付範圍也僅限於權利人個人之生活所需。
二、 前面提到的請求贍養費要件,法院判定上將考量:
(一) 對這段婚姻的結束有沒有過失,考量的是:請求贍養費方的所作所為是否是本段婚姻無從維繫的原因,
其是否有背棄婚姻、不用心經營婚姻,例如外遇、遺棄對方、不履行同居義務、對配偶為虐待…等,若
有,將被認定為不符合法規要件而無從請求贍養費。
(二) 是否因離婚而使生活陷於困難,法院會考量包括:身分、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…等,並會
要求請求贍養費的一方,舉證證明其在離婚後會陷於生活困難。法院在這個部分的見解稍微嚴苛,有
判決認為月薪1萬多元並不能稱之生活困難,或者原生家庭有經商,則因離婚後可回原生家庭幫忙而獲
得報酬,故也不屬陷於生活困難,無法請求對方支付贍養費。
三、 在贍養費數額的計算上,法院是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當事人居住城市「年度家庭收支報告」中「一般家庭
每人每年之消費性支出」計算每年可獲取多少贍養費,再依照霍夫曼計算法,算出一次性給付的金額。
貳、監護權
一、 在夫妻訴請離婚時,可以請求法院一併訂定監護權的歸屬,而民法為保障未成年子女,所以即便沒申請,法
院也可主動酌定監護權的歸屬及行使方法。
二、 以下先介紹幾個法院定監護權歸屬時主要依據的原則:
(一)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:此為民法明定的最主要標準,也就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監護權的行使,
但因為太抽象籠統,所以需要其他原則的幫助。
(二) 維持現狀原則(最小變動原則)與主要照顧者原則:由過去到現在主要照顧子女之父或母擁有監護權。
(三) 心理上父母原則:由子女心理上所依附且偏好之父或母行使監護權。
(四) 子女意願原則:尊重子女的意願(較年長、智識較成熟之未成年子女才考量此)。
(五) 幼年原則:年幼子女較適合由母親照護,母親較易得到監護權。
(六) 手足不分離原則:兄弟姊妹由同一監護人照顧為佳。
三、 在實際操作上,法院會先請社會福利機構訪視夫妻及未成年子女,並提出對父、母的調查報告,以供法院判
定要將監護權判給何方,而調查報告的重點約略為:
(一) 監護意願/動機:此係考量監護動機是否正向、監護意願是否強烈,例如子女現在雖然在另一方那邊,但仍主動
關心及探視小孩,在這一項可拿到較好的評價,反之,若子女不在身邊就未保持探視及接觸,容易被認為不積
極參與小孩成長,受到較差的評價。
(二) 經濟能力:考量是否能提供穩定的教育及滿足子女需求,有的社工會將住居環境納入考慮,例如是否可以提供
子女獨立空間、環境是否整潔、住家附近生活機能是否完善…等。
(三) 親職能力:包括是否了解子女生活作息及喜好、親子互動是否自然、親子間依附關係如何、是否能適時教導小
孩是非對錯的觀念…等。
(四) 教養能力:考量父、母的教育理念,及是否有能力、有意願教導子女。
(五) 親子關係(被監護人意願與照顧情形評估):評估雙方與子女的互動狀況是否親暱自然,就算子女尚為嬰幼兒,
仍會評估互動情況,看子女是否神情輕鬆自在。
(六) 支持系統:此點考量的是一方與其親屬間的關係,考量是否有其他人可協助照顧子女,提供實際支援照顧及情
感支持,若與家人同住,在此部分可得到較高的評價。
四、 法院會參考上述的社工報告,依第二點提到的各種原則為標準,將監護權判給父或母,但是另一方仍有以下
權利義務:
(一) 探視子女的權利:此係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,不僅是為人父母者的權利,更是未成年子女享受親情
照拂之基本權利,故法院定子女親權歸屬時,也會一併酌定是否給另一方探視權,並確定何時探視、如何探視
。除非給未取得監護權的另一方探視權將明顯不利於子女,否則一般都會予其探視子女的機會。
(二) 分擔扶養義務:法院會先考量父、母雙方的經濟能力,酌定雙方負擔扶養義務的比例,再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
的「年度家庭收支報告」,確定其居住地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,判斷子女每月的支出後,酌定父、母雙方負擔
的金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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