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禍糾紛—常見的民刑事問題
行車難免發生爭議,而發生車禍時,不論是加害方或受害方都應知道基本的法律知識以保障自己的權益,本文將介紹車禍常見的衍生民刑事問題,供遇到問題的人一點參考:
一、 首先須建立的觀念是,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是分開看的,一個問題發生時,可能有民事責任也可能有刑事責任,當然
也可能同時構成兩者。而民、刑事責任成立的要件不同,也須走不同的程序救濟,例如甲打乙造成乙受傷,乙可以提
出傷害的告訴(刑事),也可以請求賠償醫藥費(民事),但前者是向警察局、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,訴訟由刑事法庭進
行,後者則是向民事法庭提出並進行訴訟,所以須了解一件事情的處理有不同層面,法律給予的保障與救濟也不盡相同
。
二、 第二個須先了解的觀念是:民事賠償制度以「填補損害」為核心。正面來說加害者須填補被害者所受的損害,反面來
說被害者得到的賠償不能多於所受到的損害,所以一個事件可能有許多人需要負責,但最後被害人能拿到的賠償總額
還是不能超出其因該事件所受到的損害。
三、 車禍常見的民事責任
(一) 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:
1、受害人可依民法請求加害人賠償醫藥費、復健費用、看護費用、修車費用…等因車禍而支出的費用,以及精神慰
撫金、因受傷無法工作而損失之工資、喪失勞動能力的損失…等等損害賠償。
2、值得注意的是,前面所指須負賠償責任的加害人除了肇事者外,若肇事者是司機,另可以一併請求其雇主一起
負責,在賠償金額較大筆,肇事者可能無力負擔時這一點就很重要了。
3、另外,汽、機車於發生車禍時,乘客除可向肇事方請求損害賠償外,亦得請求駕駛賠償。比如甲騎車載乙,被
丙撞上,乘客乙除了向肇事的丙要求賠償外,也可以向駕駛甲要求賠償,雖然賠償的範圍不能重複(也就是前面
提到的填補損害原則,例如支出了1000元的醫藥費,不能分別向兩個人請求1000元,而是只能向兩個人共請
求1000元),但多一個人須負責,使受償更有保障。
(二) 其他:
1、向國家提出國賠:例如因標示劃設不清、地面坑洞造成車禍時,可向國家提出國家賠償。
2、若是在上下班途中、出差中、執行職務中遭逢車禍,造成傷害、殘廢、死亡,則可:
3、依情形向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請求補償必要之醫療費、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、喪葬費。
4、亦可依勞工保險條例向勞保局請求職業傷害傷病給付、職業災害失能給付。
5、另外尚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、個人的保險等可能的給付。
四、 車禍可能發生的刑事責任:
常見的包括過失傷害、業務過失傷害、肇事逃逸、過失致死、業務過失致死、公共危險等。
五、 以下舉常見的例子說明責任問題:
例一、甲開車闖紅燈撞上綠燈行駛的機車騎士乙,造成駕駛乙手腳受傷送醫,需看護照顧並無法工作1個月,且須持續復健,又因傷及神經造成工作上的困難,此時,甲應負的責任約略包括:
(一) 民事:
1、乙因受傷支出的醫藥費。
2、乙的修車費用。
3、乙因車禍支出的看護費(若是親戚照顧而未請看謢人員,依法院見解,仍可請求肇事者給付看護費,通常一日費
用為2000元左右) 。
4、無法工作期間損失的薪資。
5、復健費用(包含必要的交通費)。
6、依乙勞動能力減損的程度(通常使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判斷,或送醫院鑑定)賠償乙到退休前
因此減少的收入。
7、精神慰撫金(這部分可能考量甲乙雙方社經地位、車禍後遺症的程度、家庭狀況而定)。
(二) 刑事:
1、因甲闖紅燈,違反了交通規則,可以直接推定其有過失,因此應負過失傷害的責任,而此部分因為是告訴乃論
的罪,所以被害者可決定要否提出告訴,加害者若誠心道歉,取得被害者的原諒,並不一定會受刑事追訴。另
外,若甲以開車為業(例如物流業的司機、駕駛計程車…),其將負比較重的刑責。
2、若乙因車禍受重傷(包括減損4肢、五官、生殖機能,及造成重大不治的傷害時),甲的刑責就會提高到過失重傷
,即非告訴乃論,必須受刑事的追訴。
例二、承上例,若乙因車禍住進加護病房2天後不幸過世,則甲的責任為:
(一) 民事:
1、因乙受傷支出的醫藥費。
2、修車費用。
3、喪葬必要費用(超出乙平時生活水準、社經地位的開支,法官常認不得請求)。
4、乙家屬的扶養費用(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其居住城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計算)。
5、乙家屬的精神慰撫金。
(二) 刑事:
因乙死亡,故甲的責任提高至過失致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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