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 律 專 欄

淺談一般常見商業《詐欺》案件之成立與否

在商業往來的糾紛中,有些可能只是單純的民事買賣糾紛,但也可能已經牽涉到刑事上《詐欺》、背信的問題。常見的像是積欠貨款、積欠借款、未給付租金、預售屋瑕疵,更甚者是加盟主用虛假資訊吸引加盟、合夥投資糾紛、民間合會倒會等等,此時常見的問題是不知道要怎麼主張自己的權利,或是害怕貿然止付支票會影響公司票信甚至被反告《詐欺》等等,那麼作為受害者,究竟有甚麼方法可以自保、求償?甚至進一步的讓其負上應有的刑責呢?以下分別說明之:

壹、商業上詐欺罪的成立

一、 刑法第339條規定了《詐欺》罪的 成立要件,只要對方的行為符合這樣的法定要件,他就可能成立《詐欺》罪,  反之,則只是一般的民事糾紛,可以尋求的救濟管道相對之下就比較少了。

二、 詐欺罪的成立要件:

三、 所以要判斷是否構成《詐欺》罪,就要緊扣著上面三個要件來檢視,甲一開始就帶著惡意,行使詐術使乙誤
       會情況,最終交付或處分財物,就是《詐欺》罪的整個流程,只要大致符合,就算是商業《詐欺》,而非單
       純的民事糾紛,便可請司法機關進行追訴,保障自已的權益,也不用擔心吃上誣告罪的官司。

貳、 非關刑事的商業糾紛

一、 如上所述,不是所有商業糾紛都需動用刑法處理,有些看似刑事《詐欺》案件,但其實在法律的觀點只是一
       般民事糾紛,而這樣的情況,有一專有名詞叫做假性財產犯罪。在上一大段,我們從正面分析《詐欺》罪的
       構成要件,應該能幫助收不回錢的受害者,這一大段則試著從反面來看《詐欺》罪,希望能予平白被訴《詐
       欺》罪的讀者一點幫助。

二、 法務部曾發佈一「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參考認定標準」,摘錄如下:
    法務部假性財產犯罪案件認定參考標準

參、區分商業詐欺與假性財產犯罪的實益

若是商業《詐欺》罪,等於是多了一種追討的手段,刑事訴訟除使加害人得到應有的制裁外,也能促使加害人出面償還款項,而反面思考就是,如果真的有第二大段所述的正當理由或是對方明知的情況,那其實就不必擔心會構成商業《詐欺》罪,如果對方以之威脅恐嚇,也只是虛張聲勢不必害怕。但最重要的還是在交易前要審慎評估,交易後保留過程中的證據資料等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

本文內容未經本事務所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、複製或轉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