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協商、《更生》、清算及《破產》程序的適用與優缺點
債務清理就是在合理、公平及可負擔的條件下,讓積欠債務而有還款困難,被債務壓得喘不過氣的人,藉由法律規定的方式清理債務,重新獲得無債一生輕的機會,開創新的人生。目前債務清理的方式有4種,分別為『債務協商(前置協商)、《更生》與清算程序;以及《破產法》中的《破產》保護程序。分別就以上4種債務清理的方式說明如下。
壹、債務協商
一、無法依約清償銀行債務者,得向銀行提出協商請求,此即一般所稱之「債務協商」。
現行制度下的債務協商有三種,分別為:前置協商、個別協商一致性、個別協商方案,分別說明如下。
(一)前置協商:
直接向欠款最多的債權銀行(最大債權銀行)以書面提出協商請求,如果該最大債權銀行同意所提之協
商請求,就會將其他債權銀行一起整合進來,做一次性解決。亦即所提出的協商請求經最大債權銀行同意後,即屬協商成立,其他銀行均須按照辦理,往後只要依約履行按期還款即可。前置協商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程序的前置階段作業,意即倘若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不成立者,得再向法院聲請更生,由法院來裁決公允的還款方案。
(二)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:
因個別協商需向每間借款銀行協議,程序上比較瑣碎,所以銀行另有提供一種間接的債務整合協商方法,就是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,債務人一樣是找欠款最多的銀行協商成立後,再請求其他銀行參照協議辦理,省去一家家銀行協商的麻煩,惟,其他銀行同意與否,視個別銀行之決定,最大債權銀行無權干涉,故程序亦不算容易。
(三)個別協商:
其方式就是與各銀行進行個別協商,並溝通還款條件。但因須與銀行個別商談,故困難度亦相對較高,且因每間銀行規定不同,所協商之利息、期數、月繳款均會不相同,對債務人未必有利,因此通常是在債務人不符合其他協商方式的要件時,才會考慮與銀行個別協商。
二、適用對象與資格條件:
(一)前置協商
1、必須五年內未曾為任何公司或行號的負責人或董事的職務。
2、或雖於五年內曾擔過上開職務,但該公司或行號平均月營業額僅能在20萬元以下。
3、銀行無擔保債務總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(含卡信貸及保證債務),有擔保債務不計算在內(如房貸或其他抵押權)
4、之前未曾參加過銀行的「前置協商」或「95年度債務協商」、或者曾參加「95年度債務協商」但沒有成立者。
(二) 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
不符合前面所提前置協商第4點資格者,即前置協商不成立、前置協商毀諾、95年度債務協商毀諾者,即可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。其餘資格限制均與前置協商相同。
(三)個別協商
原則上只要銀行願意協商,並無任何資格限制,但如前面所說,與各銀行一家家個別協商困難度較高,銀行所提協商條件通常又較為嚴苛,通常是被列為最後的選擇方案。
三、申辦流程:
「前置協商」與』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」均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申請,並與銀行進行協商,而「個別協商」則須向個別銀行提出申請,並進行個別協商。待銀行同意後協商即成立,爾後依約按期還款直至還清即可。
四、債務協商優缺點:
(一)優點:
1、通常協商成立後的還款月付金與利率均會降低,最長可攤還至15年,即180期,可適時地減輕債務人的負擔。
2、可以免去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、清算之繁瑣程序。
(二)缺點:
1、本金並不會酌減,還會加計利息。
2、協商後攤還期限拉長,最長至15年,然期間太長變數太多,一旦毀諾即未按期還款違約,一切將從頭開始,過
去所還的錢因回溯利息及違約金,可能會石沉大海如同沒還債。
3、在協商還款期間,即債務尚未完全還清以前,聯徵中心會有註記,協商者最長15年內,仍無法使用信用卡或申
辦銀行貸款。
4、銀行的「債務協商」機制,只適用於積欠銀行之債務,不包含其他非銀行之民間借貸或銀行已轉賣給資產公司之債務。
五、何種狀況較適合協商?
不論何種協商方案,都須把債務還完,所以債務總額不高,且有穩定收入能力,能負擔每月還款金額者,比較容易協商成立,且協商成立後亦較有能力可以按期清償債務。例如銀行負債不多,只是因個人或家中突發變故、非自願性離職等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,而導致一時無法還債,希望能降低利率及月付金額者,並能於最長期數180期內能還清欠款的民眾。
貳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《更生》程序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《更生》程序,適用於雖有固定收入,但債務金額太高,無法負擔銀行的分期月付款,或是雖債務金額不高,但因收入過少,而無力還款、或者將來可能有無法再繼續還款之民眾,可以向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程序。《更生》程序就是依照債務人每個月的收入,扣除必要開支後,剩下的錢才用來還債,進入《更生》程序後,法官將裁定一個「更生方案」即所謂公允的「清償方案」,未來只要依照該方案的約定,依約分期還款,最多還6年的期限後,不論債務還清了沒有、還了多少,其餘未還的債務將一筆勾銷,即當然免責。
一、適用對象與資格條件:
1、有固定工作收入或穩定收入來源。
2、必須五年內未曾為任何公司或行號的負責人或董事的職務。
3、或雖於五年內曾擔過上開職務,但該公司或行號平均月營業額僅能在20萬元以下。
4、無擔保債務總金額在1200萬元以下。
不限於銀行債務,民間、資產公司的債務都包含在內。
有擔保債務不計算
在內(如房貸或其他抵押權)。
5、前置協商不成立、或前置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者。
二、聲請流程:
1、需先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,如銀行不同意協商,代表協商不成立,即能轉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,由法院裁
定較合理的清償方案即「更生方案」。
2、經法院裁准進入更生程序後,由債務人提出能力所及的還款計畫,也就是能夠清償金額與成數,並於6年期間分
期清償該金額的方案,請求法院裁定認可。
3、若法院認可通過,債務人只要依該方案履行完畢,其餘未能償還的債務將一筆勾銷。
三、債務更生優缺點:
(一)優點:
1、依《更生》方案按部就班屢行完畢後,所有未還債務將一筆勾銷。
2、債務人可保有財產,並僅以現有及未來的收入,於能力所及範圍內還債。
3、另外,法院裁定更生程序後,所有銀行債權人的訴訟、強制執行等催債動作都必須停下來,例如查封、扣薪、催收等程序都須停止,讓債務人有喘一口氣的時間。
(二)缺點:
1、在《更生》還款6年期限內,法官可以限制聲請人的生活程度,節制約束花費,即所謂的禁止奢侈。例如三餐飲食方面禁止吃鮑魚、魚翅、喝燕窩等;禁止出門開雙B轎車或搭小黃代步、坐高鐵商務艙等;禁止穿戴如LV、萬寶龍等奢華名牌飾品等,或者逾越一般人之生活上之水平。
2、在聯徵中心將有註記,影響聲請人的信用,在註記塗銷前,要再跟銀行借錢會比較困難,而這個註記將自《更生》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四年,最長不超過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。
四、何種狀況較適合聲請更生?
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且可以也願意按時還款,但卻因積欠銀行債務龐大導致月繳金額過高,甚至幾乎超過收入而無法還款的民眾。
參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程序
債務總金額太高、負債遠大於資產或無資產、收入不高或不穩定者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,透過清算程序,將債務人名下現有財產變賣或收入按一定方式分配給所有債權人,於分配完畢程序終結後,法院將視債務人於程序中有無違反相關法條的規定、及債務人的受償額度等,裁決是否將剩餘未清償的債務一筆勾銷。如裁准免責則免除所有未清債務;反之,則必須清償至債務的2成後,才能再聲請裁准免責。
一、適用對象與資格條件:
1、一般債務總金額太高(超過1200萬元)、負債遠大於資產、收入不高或不穩定者。
2、必須五年內未曾為任何公司或行號的負責人或董事的職務。
3、或雖於五年內曾擔過上開職務,但該公司或行號平均月營業額僅能在20萬元以下。
4、前置協商不成立、或前置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者。
二、聲請程序:
需先跟欠最多錢的銀行協商,即向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,如協商不成立,即能轉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,進入清算程序後,法院會將債務人名下現有財產變賣後,分配給所有債權人,於分配完畢程序終結後,除非有例外情事,否則法院會裁決將剩餘未清償的債務一筆勾銷。
三、債務清算優缺點
(一)優點:
1、債務一次性處理,不用像更生程序耗費6年、前置協商的須還款15年。
2、在法院清算程序結束,若裁定免責後負債將一筆勾銷。
3、最長3~5年後可恢復所有權利,例如可重新擁有財產、並解除清算期間被限制的121種行業工作權利及禁奢規
定等。
(二)缺點:
1、在清算程序中不能出國,也會限制生活程度、節制花費,與更生通過後的禁奢規定相同(詳請參考更生程序之
缺點)。
2、有121種行業(包括金融從業人員、幼教業者…)不能從事。惟大部分工作均是與金融服務業及幼教業相關,例如
銀行行員以上、證券期貨交易員以上、農漁會職員以上;以及幼稚園教職人員等工作,與一般民眾較無相關之
特殊性質工作。
3、清算結束後,須待法院考量法定要件而下裁定後才能免除其他剩餘債務,並非一定一筆勾銷債務。
4、聯徵中心將有清算裁定註記,自裁定清算日起揭露十年,期間如協商及更生成立後影響到銀行貸款的意願相同。
四、何種狀況較適合清算?
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,無法每月再支出一筆錢償還債務,或者負債太龐大,縱不吃不喝十年亦無法還清,亦無法以協商或更生程序清理債務的民眾,適合以速戰速決的清算程序,請求法院一次性的處理債務,以重獲新生。
肆、破產
公司企業負責人、董事、連帶保證人且金額龐大無力償還負債,或一般人債務龐大如進行債務清算,其所需還債金額亦超出能力範圍(因清算程序最多須還總債務2成以上),就必須藉由《破產》保護程序,清理公司、個人、連保人的連帶債務責任,免除全部債務重建更生,重新立足於社會。於歐美等先進國家又稱之為『破產重生』、『破產保護』。
一、適用對象與資格條件:
公司法人、負責人、連保人或親友因公司企業經營不善而連帶承擔龐大債務者,又或者一般人單純因負債龐大無法清償、無法依清算程序還債務2成比例的民眾。
二、聲請程序:
直接向法院聲請《破產》程序,進入《破產》程序後,法院會將債務人名下現有財產或現金,變賣及分配給所有債權人,於分配完畢程序終結後免責及復權。
三、破產程序優缺點
(一)優點:
1、還債比例或趴數並未有任何規定,只須可構成破產財團即可,破產程序完成後,無論剩餘能力或資產僅還多少
趴數或比例,其未清償部分所有債務都將一筆勾銷,並於復權後重新可擁有自己的資產與財富,縱有例外最久
三年後,即可重建美好未來。
2、是目前債務清理相關法律中(即協商、更生、清算、破產保護),得以清償債務比例最低者,且免責及復權時
間最短者。
(二)缺點:
1、生活禁奢侈及工作限制。然雖有生活禁奢及工作限制,但實務上破產人生活幾乎無人監督,只須不要太誇張即
可,實務上目前尚未有破產人傳出違反者;而工作限制大多為金融證券、教育、公務人員等方面工作居多,實
未影響到一般人。
2、破產程序期間內暫不能出國,但實務上並無外界誤傳的限制任何通訊等情。
3、聯徵中心將有註記,最長亦為十年,與協商、更生、清算實質上幾乎相同,即期間會影響銀行借款予債務人的
意願。
四、何種狀況較適合破產重生?
公司債務、負責人連帶債務、保證人債務、因債務金額過於龐大,如以協商、《更生》、清算恐仍無法清償之龐大債務,甚或因曾擔任公司負責人及董事等職務,根本無法適用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、清算程序者,皆可藉由《破產》程序免除所有負債,重建新的未來人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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