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 律 專 欄

債務協商、《更生》、清算及《破產》程序的適用與優缺點

債務清理就是在合理、公平及可負擔的條件下,讓積欠債務而有還款困難,被債務壓得喘不過氣的人,藉由法律規定的方式清理債務,重新獲得無債一生輕的機會,開創新的人生。目前債務清理的方式有4種,分別為『債務協商(前置協商)、《更生》清算程序;以及《破產法》中的《破產》保護程序。分別就以上4種債務清理的方式說明如下。

壹、債務協商

一、無法依約清償銀行債務者,得向銀行提出協商請求,此即一般所稱之「債務協商」。
      現行制度下的債務協商有三種,分別為:前置協商個別協商一致性個別協商方案,分別說明如下。

二、適用對象與資格條件:

三、申辦流程:

四、債務協商優缺點:

五、何種狀況較適合協商?



貳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《更生》程序
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《更生》程序,適用於雖有固定收入,但債務金額太高,無法負擔銀行的分期月付款,或是雖債務金額不高,但因收入過少,而無力還款、或者將來可能有無法再繼續還款之民眾,可以向法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程序。《更生》程序就是依照債務人每個月的收入,扣除必要開支後,剩下的錢才用來還債,進入《更生》程序後,法官將裁定一個「更生方案」即所謂公允的「清償方案」,未來只要依照該方案的約定,依約分期還款,最多還6年的期限後,不論債務還清了沒有、還了多少,其餘未還的債務將一筆勾銷,即當然免責。

一、適用對象與資格條件:

二、聲請流程:

三、債務更生優缺點:

(一)優點:

(二)缺點:

四、何種狀況較適合聲請更生?



參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程序

債務總金額太高、負債遠大於資產或無資產、收入不高或不穩定者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,透過清算程序,將債務人名下現有財產變賣或收入按一定方式分配給所有債權人,於分配完畢程序終結後,法院將視債務人於程序中有無違反相關法條的規定、及債務人的受償額度等,裁決是否將剩餘未清償的債務一筆勾銷。如裁准免責則免除所有未清債務;反之,則必須清償至債務的2成後,才能再聲請裁准免責。

一、適用對象與資格條件:

二、聲請程序:

三、債務清算優缺點


(一)優點:

(二)缺點:

四、何種狀況較適合清算?

肆、破產

公司企業負責人、董事、連帶保證人且金額龐大無力償還負債,或一般人債務龐大如進行債務清算,其所需還債金額亦超出能力範圍(因清算程序最多須還總債務2成以上),就必須藉由《破產》保護程序,清理公司、個人、連保人的連帶債務責任,免除全部債務重建更生,重新立足於社會。於歐美等先進國家又稱之為『破產重生』、『破產保護』。

一、適用對象與資格條件:

二、聲請程序:

三、破產程序優缺點


(一)優點:

(二)缺點:

四、何種狀況較適合破產重生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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